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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乌海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的决策部署,按照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乌海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划》,市信访局组织起草了《乌海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月 12 日至1月 26 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whsxfjdck@126.com;

  通信地址:乌海市滨河区体育场西侧乌海市信访局督查科(邮政编码:016000)。

  特此公告。

  附件:乌海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乌海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推进文明乌海、法治乌海、信用乌海、和谐乌海建设,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乌信用办字〔2023〕8号)、《乌海市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乌公发〔2022〕1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管理,依法采取信息公布、信用惩戒、调整退出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三条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权处理单位处理的,对该信访人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负责全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动,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乌海市失信信访行为认定委员会(简称市信用认定委),开展失信信访行为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下列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失信信访行为,可将其行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一)信访诉求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不听劝阻和批评教育,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走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或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且相关责任单位履责完毕后,又以同一事项信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或者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相关政法单位依法终结,信访人不听劝阻和批评教育仍多次越级走访的;

  (四)反映的信访事项无政策法律依据,因家庭确有困难,相关地区或单位已给予帮扶救助,信访人或其亲属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又以同一事项信访的;

  (五)信访人之前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已解决到位,又提出其他无理诉求,不听劝阻和批评教育多次越级走访的;

  (六)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相关事权部门或单位已作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信访人拒不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多次越级信访的;

  (七)投诉举报他人或单位,经有关部门核查认定为不实投诉举报后,信访人不听劝阻和批评教育,仍就同一事项多次信访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组织、煽动、策划、唆使、胁迫、资助他人或募集资金,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形成规模性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违反《乌海市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乌公发〔2022〕11号)规定,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失信信访行为。

第三章   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程序

  第六条 失信信访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信访行为和严重失信信访行为。

  第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信访联席办)、信访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归集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汇总初审。对符合上述第五条纳入信用管理范围10种情形的行为,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填写《乌海市信访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登记表》,建立档案,存档备查。登记表中要详细描述失信信访行为信息、信访事项化解情况;信访事项终结的要注明终结意见书文号或终结备案号;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的要注明行政处罚文书文号以及处罚决定书编号等内容,相关文书附在登记表后备查。

  第八条 市信用认定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对各区信访联席办或相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失信信访行为进行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失信信访行为,纳入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

  第九条 经市信用认定委认定为一般信访失信行为的,由所在区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向信访人下达书面告知书,或对信访人进行约谈,开展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对其进行告诫,敦促其严格依法信访、切实信守承诺,并详细记载约谈情况。

  第十条 经市信用认定委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行为的,制作失信信访行为处理决定书,载明失信信访行为将受到的惩戒措施、异议申请及信用调整退出等内容。

  失信信访行为的认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也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章   失信信访人员名单公布

  第十一条 信访人收到失信信访行为处理决定书5日内确有纠正意愿,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市信访联席办、信访局暂缓公布。暂缓公布后,信访人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失信信访行为的,立即予以公布。

  其中,信访人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只归集不公示。

  第十二条 失信信访人员信息通过信访部门门户网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6个月,同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向市信用认定委提交异议申请。市信用认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情况复杂的,经市信用认定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日。经市信用认定委核实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失信信访人员名单暂停公布。

  第十四条 公布期满后信访人无异议或异议申请被驳回的,失信信访人员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共交易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作为实施相关限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公布及推送至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公布时脱敏处理)、主要失信事实及认定依据等内容。

第五章   失信信访人员名单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失信信访人的,其失信行为已改正,或该失信信访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信访人可以申请退出失信信访人员名单。退出失信信访人员名单由信访人向所在区信访联席办、信访局或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市信用认定委研究确定。符合退出条件的,市信用认定委及时将名单推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多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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