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向广大市民征求《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广大市民朋友:
       研究制定的市内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规章性制度,目的是规范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发展,市大数据中心参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编制了《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你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电话反馈请拨打8992630;
       2.邮件反馈请发送至381490682@163.com;
       3.来信反馈请寄送至市政府行政中心C113室,市大数据中心收。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7日—10月7日18时。
       附件:《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运行维护以及购买服务)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要求。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基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建设(部署、运行、存储),市直各政务部门不再自建数据中心、信息机房、视频平台、物联网平台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信息化项目,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接入城市大脑平台统一共享应用,实现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协同、共享、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面向公众的各类线上服务类APP,如有建设需求报至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对于在建或已建的服务类APP,需预留或改造为标准化接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本级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全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运维)年度预算计划,并按照市发改委重点项目报送时间节点前报市大数据中心进行初审。属国家、自治区统筹建设并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须同步报送市大数据中心备案管理。
第六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依据全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基于全市现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信息化项目提供的基础支撑能力,统筹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计划,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计划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结果,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市区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统筹各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市大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各区、业务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由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外网、城市大脑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电子文件线上归档、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APP、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全市信息化顶层规划设计,负责规划建设所属地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包括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基础信息采集、物联感知、基础网络、智慧小区等信息数据获取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再搭建信息化应用平台和复用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业务领域性、监管性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在本部门信息化规划框架内,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依托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数据标准体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书面报送市大数据中心审核、论证。

第四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依据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体预算方案,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过市大数据中心论证的项目不予立项。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编制统一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审批。
市直部门单独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本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经过市大数据中心审核论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由市大数据中心新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实施建设、服务保障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直部门单独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本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实施建设、服务保障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应用产生的数据资源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归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对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系统和数据资源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工作。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于项目验收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统一纳入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分级分类工作,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数据资源保密审查,保证对敏感数据资源进行脱敏。各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数据资源责任清单、共享负面清单、供需对接清单,按要求将数据资源共享至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  各部门按照数据资源目录与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对接。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平台与乌海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时预留标准化数据接口。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容灾备份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政务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上云信息系统基础层安全。
市直各部门应遵守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法律,对所属应用系统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联合市发改委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户单位进行监督考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支付相关项目资金,直至整改落实。用户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含运维)经费。
(一)与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未基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建设的;
(三)未按要求接入全市城市大脑综合管理平台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数据资源共享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的;
(六)与其他相关规定不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