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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0-0361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5】23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5-05-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0-08-29 18:14:49 公文时效: 长期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水务局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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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为核心,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实现建设“富裕、美丽、和谐、文明、幸福”乌海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协调;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五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分工协同,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3.13亿立方米、2.74亿立方米和3.3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纳入考核监测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50%、67%和100%,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通过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健康优美的水生态与水景观体系初步建立,最严格水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入黄污染负荷得到削减,全市生态安全状况和人们爱水、节水、护水的文明水平显著提升,力争2017年通过试点终期验收。2020年至2030年,通过持续提升完善,使城市水生态文明程度(水质状况、地下水超采、用水效率、管理水平、居民觉悟等指标)有更进一步的提高,实现建 成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

二、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提高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区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指标的重要控制手段。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确定三区人民政府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三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增长。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的,产品不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户,批准机关应全部登记入信息库,规范管理。

(三)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政发﹝2014﹞127号)文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四)严格水资源论证。以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为重点,全面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不予受理园区内单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论证水源配置中,优先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对超出水资源论证有效期建设项目的取用水指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强水资源论证的延伸管理,组织开展对论证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整顿由于历史原因已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但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履行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批复内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落实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将地下水保护行动年度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三位一体”考核体系。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超采区实施限采和压采,2020年前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将自治区划定的我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已有的取水工程应置换水源,逐年消减取水量。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快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规范机电井建设审批管理,2015年出台《乌海市关闭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全面排查工业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力争按照自治区要求封停。加强对企业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必须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严禁向地下排放污水,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着力推进水权转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区域水资源,逐步培育水市场,鼓励行业内、跨行业、区域内和跨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近期,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推进黄河干流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水权转让工作取得新进展,为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供水资源保障。

(七)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协调协商机制,做好供水水源、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的调度方案、计划,制订本地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对沿黄河主要农业、生态取水泵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确保全市年度引黄水量不超控制指标。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要服从流域机构和自治区、乌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要切实履行政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社区、灌区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和评比活动,发挥节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用水,减少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建成后未经验收、经验收未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等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作为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凡是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建立重点取用水户和取用水大户监管机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对超计划、超定额的取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供水,否则依法进行处罚。开展全市重点灌区、重要城镇、重点园区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用水效率评估工作。

(四)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对水资源费实行供水水价价外征收。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和用水价格。发改部门推进供水计价方式改革,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水等方面的作用。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各类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进度,推广园区循环用水、企业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加强农业、生态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逐步推广农业计量用水,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施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出台鼓励节水的财政和价格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六)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强化对企业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换发取水许可证和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标准或用水产品、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改建、扩建工程申请取水,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的,用水户也要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推动美丽乌海建设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划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结合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黄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各区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各区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落实三区政府主体责任,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重点加强工业园区和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量、水质监测。全面加大入黄河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防止乌海湖库富营养化。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环保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管理。加强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依法发布水环境状况公报。公布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列入自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三区政府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各城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应各建立备用水源一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以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为契机,以乌海湖、龙游湾湿地、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等为重点,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优先考虑和保障区域生态用水安全,对区域生态用水有影响的,严格落实水生态补偿方案。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流“蓝线”管理制度。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水域,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湿地健康生态,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治理,各区要限期消除辖区内黄河一级支流河道黑臭现象,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水环境问题。

五、严格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最严格制度落实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分年度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把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并实行严格问责。

(二)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与统计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乌海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扩大监控对象和范围,完善全市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入河排污口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建成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求的水量水质监测站网体系,逐步增强水资源定量管理和“三条红线”监督考核能力。规范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用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法定的统计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和考核依据。

(三)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理顺下放三区水行政职权,强化属地管理,提高管理效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增长机制。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增加。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重点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投入以及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工程等予以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水资源费项目支持,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保障水资源管理及项目资金。

(五)健全政策规章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政策规章体系,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民主决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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