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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乌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0-0359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8-29 10:02:55 公文时效:
关于乌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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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水价管理体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群众节水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逐步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计量设施基本配套,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明确;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实现现代农业集约化、区域化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

  主要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要通过改造配套到位;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其余农用地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实施。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要坚持先进实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则,易于群众接受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应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

  2018—2022年全面建成供水计量设施,乌达区先行建设试点面积内的井灌区,2018年完成集中供水井灌区的建设任务,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海南区巴音陶亥灌区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共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其他扬水灌区及灌区外农业用地要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主体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或个人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

  (二)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针对不同灌区工程建设短板,通过价格主导、产权保障、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PPP等方式多层次、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整合,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以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三)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

  1. 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及用水计划。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中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于所有的井灌区,各区水利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的有关规定结合灌区地下水可采用量核定机电井的灌溉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指标。对所有的黄灌区要以自治区分配灌区的年度可用水总量指标为依据,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管理要在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

  2. 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明晰初始水权。各区水利局要以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对灌区进行取水许可清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综合考虑本区域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溉取水权。

  以各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多年平均供水量为依据,由各区水利局会同乡镇将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水户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落实具体水源,结合集体土地流转对用水主体核发初始用水权证书。用水主体、水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报各区水利局统筹考虑后予以变更。

  3. 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用水户之间转让节水量。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由灌区管理单位协调,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节水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节水供水水利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1. 要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灌区倾斜。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

  2. 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精准预算、严把支出、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水利工程供水要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切实将其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五)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

  各区要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以区域农业用水总量为前提,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农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及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田间灌溉用水利用率,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六)创新终端用水需求管理。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推动农民用水自治。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完成节水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明晰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工程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的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和引导专业合作化维修养护队伍发展。

  (七)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分级制订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比较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 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以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环境改善。

  3. 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计量设施配套和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的基础上,灌区实行计量收费与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具体超定额(计划)用水比例和加价幅度,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4. 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引黄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井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各区要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水管单位运行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计划)内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应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计划)内用水。补贴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区自行确定。

  2. 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各区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各区结合地方财力确定。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设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以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 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各区应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水资源费等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2016—2020年)。

  各区要在本方案印发后 2 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方案经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四部门。各区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年度实施计划于上年9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四部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四部门。

  经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乌达区作为改革试点旗县,通过加大投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及供水计量设施,建立财政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乌达区到 2020 年底率先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并总结符合当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全面推开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制定出台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

  (二)着力配套完善灌排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2016—2025年)。

  建设完善配套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是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牧、涉水资金,加快各类灌区工程配套改造,完善灌排体系,建设配套供水计量设施,逐步实现计量收费。

  (三)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0—2025年)。

  市、区两级根据本方案,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深入开展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计量设施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确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推进和引导土地适度集中经营,努力实现农业水价改革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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