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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0-05507 发文字号: 乌水字许决〔2020〕14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9-09 11:02: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09 11:02:14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中瑞(内蒙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医药原料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项目(一期)项目生产用水使用乌达区引黄供水改造工程所供跨盟市水权转让黄河地表,生活用水使用乌达经济开发区乌达园区自来水集中供水管网地下水。核定后总取水量为6.16m³/a,其中:黄河水5.31万m³/a,地下水0.85m³/a。污水经处理后排入乌达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退水量为8.04m³/a,其中包含蒸汽冷凝水产生的退水量。

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中瑞(内蒙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原料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项目(一期)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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