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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0-05509 发文字号: 乌水字许决〔2020〕9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8-05 11:03:3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5 11:03:37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宝化万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炭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五万吨针状焦项目)生产用水使用升源水务公司人工湖补水工程所供黄河水,附属生产生活用水为千里山园区管委会集中供水管网所供地下水。核定后总取水量为12.16m³/a,其中:生产用水量为10.08m³/a,附属生产中的生活用水量为2.08m³/a退水量4.11万m³/a

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乌海宝化万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炭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五万吨针状焦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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